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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12        浏览次数:22        返回列表
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市统计局《关于提供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函》,从2010年7月起,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原执行的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62元,调整为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57元。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各参保单位于9月1日后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门户网站(www.syyb.gov.cn),点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网上申报》程序,按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办法说明及要求将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信息录入至《网上在线申报核定》表中。本次调整社会平均工资采取网上核定(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不受理此项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



2010年7月1日后,按原缴费基数(2462元)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及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办理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人员,应按照本人所选缴费比例及时补缴2010年7—8月份医疗保险差额,并在9月份扣缴医疗保险的同时补扣差额部分医疗保险费。







缴费比例 原扣款金额(2462元) 现扣款金额(2857元) 差额

6.8% 167.42元 194.28元 26.86元

10% 246.2元 285.7元 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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